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77567号“果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947953号、第46157649号、第2672761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应已无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的报道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在其余复审服务上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