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叶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斯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先创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圣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45160号“先创XIANCHU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9695号决定,于2025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风扇(空气调节);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个人用电风扇;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能形成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风扇(空气调节);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个人用电风扇;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平台连接、网络平台交易记录以及商品评价录屏、库存录屏等。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信息;“先创”品牌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的图片;京东平台交易记录;收款记录及对应出库单;品牌平台连接。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材料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材料一并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上存在诸多瑕疵,全部并非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贾录义于2008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个人用电风扇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0年6月27日止,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风扇(空气调节);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个人用电风扇;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线上销售截图、消费者评价、订单截图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风扇(空气调节)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风扇(空气调节)商品上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风扇(空气调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