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喵物(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59432号“乐米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60775号商标、第21929639号商标、第77015421号商标、第13895522号商标、第51190649号商标、第29577563号商标、第29577562号商标、第470525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3502 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品交易会;3506 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3509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八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一至四、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至七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品交易会;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服务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品交易会;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