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莅莱(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27774号“LINKLIKE 聆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会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78725号“LINKLIFE”商标、第26862104号“铃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但不足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会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可视为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除会计以外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