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瑭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58915号“海豚游学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80231号“海豚度假”商标、第6411256号“海豚预订及图”商标、第6526853号“海豚预订及图”商标、第20075350号“泉州海豚体育组织服务有限公司 QUANZHOU DOLPHIN SPORTS ORGANIZATION SERVICE CO.,LTD.及图”商标、第81394580号“海豚游学 DOLPHIN STUDY TOUR及图”商标、第81400917号“海豚游学 DOLPHIN STUDY TOUR及图”商标、第75231750号“海豚AI学 培养孩子从被动学到主动学及图”商标、第75235851号“海豚AI学 培养孩子从被动学到主动学及图”商标、第75239047号“海豚AI学及图”商标、第75242751号“海豚AI学及图”商标、第75249407号“海豚AI学 培养孩子从被动学到主动学及图”商标、第75256527号“海豚AI学”商标、第81687451号“海豚数智”商标、第81676794号“海豚智控”商标、第81240851号“海豚”商标、第76945101号“海豚影视”商标、第74027482号“海豚证相”商标、第12388843号“海豚计划及图”商标、第3668154号“小海豚及图”商标、第15668877号“小海豚”商标、第18501375号“大海豚DAHAITUN及图”商标、第28159598号“小海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已被驳回,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五、六、十三至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至十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一已期满,但仍处于宽展期中。引证商标十六经我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流动图书馆;多媒体图书馆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七至二十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七至二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七至二十二核定使用的旅行预订、摄影、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七至二十二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七至二十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此外,引证商标一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无需再等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