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428674号“铁豆豆”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铁豆豆 23428674

阅读:54575 2026-04-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义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建领 申请人因第23428674号“铁豆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2906号决定,于2025年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义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建领

  

  申请人因第23428674号“铁豆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2906号决定,于2025年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其在2021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小程序及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我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相关行业的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使用的信息。此外,申请人通过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进行互联网检索,亦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相关新闻报道或宣传信息,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进行实际有效的商业性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答辩时提交的证据,主要有(电子形式):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小程序头像;

  3.微信朋友圈截图;

  4.“铁豆调货”服务号截图、相关软件小程序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并未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应视为其未答辩,其提交的证据应不予认可。被授权人成立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授权书显示的授权日期为2018年4月8日,在被授权人成立之前,该授权书涉嫌伪造,不应予以认可。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及照片为自制证据,且缺乏成交信息、合同、发票等佐证,不能证明“铁豆调货”的实际使用情况,且“铁豆调货”与复审商标并不相同。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提交了山西易市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杨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注册,2018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网站流量优化”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授权书需结合在案证据来判断被授权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3、4中的小程序头像、微信朋友圈截图、服务号截图、相关软件小程序截图等证据为自制证据,且并未体现使用复审商标为他人提供“广告宣传;网站流量优化”等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宣传;网站流量优化”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428674号“铁豆豆”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铁豆豆 234286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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