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安护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31677号“佑安陪诊YOU AN PEI 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2053号“佑安爱心家园”商标、第5032055号“佑安爱心家园”商标、第252069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佑安陪诊YOU AN PEI ZHEN及图”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佑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