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洪
申请人于2025年6月27日对第72827480号“FBE MOEHK TECH GKN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18929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571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过在中国广泛的使用和宣传,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由多个拉丁字母组合而成,整体无法呼叫或记忆,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固有显著性。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半圆顶图案”系列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五、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复制,其注册和使用出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在先案例;2、申请人中文官网关于公司历史和品牌的介绍;3、媒体报道;4、申请人中文官网上全国门店地址一览;5、天猫商城、京东商城旗舰店页面;6、以“THE NORTH FACE”为关键词在上海图书馆进行检索的报告;7、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8、著作权保护相关论述;9、维权证据;10、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宁建英于2023年7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历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11月7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运动鞋、袜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5年3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登山用保暖茄克、服装、袜、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22件商标,均申请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其中包括第72864334号图形商标、第72865381号图形商标、第77824006号图形商标、第72930981号“S及图”商标、第78867630号“aoicpcs”商标、第72930981号“VCOSIEAIL及图”商标、第78076010号“Leeyctonp”商标等与他人在服装、鞋等商品领域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上述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不予核准注册。
4、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个体工商户名称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夏保美百货店,经营者为宁建英,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销售;箱包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与《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如前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22件商标,均申请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其中包括“S及图”、“aoicpcs”、“VCOSIEAIL及图”、“Leeyctonp”等多件与他人在服装、鞋等商品领域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上述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不予核准注册。争议商标注册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其上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据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争议商标虽已转让至被申请人,但商标的转让不能改变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的行为性质。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