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快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河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32204号“快行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本案审理之时,第657180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获准注册,第35687669号商标、第458769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已被宣告无效,第367575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本案审理之时,第663906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审理决定准予注册,第645779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异议审理决定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