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宁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76078号“超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并非国家标准或行业术语中对任何商品的通用名称,也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是由申请人独创的商业标识,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识别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超瓷”构成,使用在指定的“瓷砖”等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描述性字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