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昌市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14229号“镍都金娃娃NIEDUJINWAW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金昌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建筑物剪影组合而成,系申请人原创设计,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申请人申请该标志具有正当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金昌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建筑物剪影组合而成,属于常见的地区性宣传标志,不宜为申请人一家独占,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