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杏花汾泉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权大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05723号“晋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6444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并公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