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定安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18027号“天马蛇羊元宇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天马蛇羊”与“元宇宙”元素组合完全是符合现代数字经济的新潮流的,其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资质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