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芬尼克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标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88089号“PHNIX 芬尼 CHAIRMANROOM 董事长的房间 24小时养生级空气系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供暖装置;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装置”商品,则申请商标与第11629720号、国际注册第1224313号、第14503295号、第198078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24小时养生级空气系统”部分,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其商标专用权,仅作为一般性品牌宣传用语使用,故不应作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予以审查。“chairman”一词具有多重含义,申请商标中的“chairman”含义为“董事长”,其语义无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供暖装置;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空调装置”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调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该标志含“24小时养生级空气系统”,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由于相关公众并不能当然知晓申请商标放弃专用权的情况,仍会对“24小时养生级空气系统”加以识别,申请人是否放弃商标中的某一部分文字并不影响相关公众对商标整体的识别,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供暖装置;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装置”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调装置”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