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祥栩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65563号“开门寻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自身的显著特性,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初审通过或已注册了诸多情况类似的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商标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抖音账号截图、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以申请商标为名的微信小程序和微信搜索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开门寻宝”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