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韶关市丽丰兆业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信旭源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方正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8日对第81143647号“金衣丹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8966735号“金鲙”商标、第68966718号“金鲙”商标、第68966601号“金鲙”商标、第68963896号“金鲙”商标、第59881824号“金鲙”商标、第59787929号“金鲙”商标、第59787938号“金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我国的“丹霞地貌”、“金镂玉衣”高度相似,具有不良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申请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存在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嫌疑,这种注册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对商标申请秩序、商标管理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仅提交了证据目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4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25年04月07日至2035年04月06日,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0类、第30类、第44类、第39类、第35类、第29类、第31类商品或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