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844697号“广视优品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广视优品荟 85844697

阅读:48760 2026-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广视优品荟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鑫安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44697号“广视优品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82837号“广视农场”商标、第72204557号“广视农场”商标、第39981544号…

  申请人:深圳市广视优品荟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鑫安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44697号“广视优品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82837号“广视农场”商标、第72204557号“广视农场”商标、第39981544号“广视优选”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显著性上均存在根本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优品荟”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已获注册的先例,与“农场”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承载着特定的公益理念与商业模式,与引证商标形成本质区分。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稳定的联系,并积累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肉罐头外的“家禽(非活);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肉;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844697号“广视优品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广视优品荟 8584469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03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