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内蒙古东方牧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沪强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86135号“东方牧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2164号决定,于2025年04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8126号《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951期《商标公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