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341626号“昊尊同如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昊尊同如堂 76341626

阅读:179485 2026-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疗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程联东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4日对第76341626号“昊尊同如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228535号“昊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

  申请人:广州疗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程联东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4日对第76341626号“昊尊同如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228535号“昊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昊尊”经多年的使用及宣传推广,已具备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若予核准注册,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搭便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商标档案;淘宝网、京东等平台销售页面截图;检验报告;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发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7月6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现处于商标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已核准注册,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昊尊同如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昊尊”,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熏香制剂(香料);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洗发液;熏香制剂(香料);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下文仅针对在“清洁制剂”等其余商品上的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上述情形的规定进行评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清洁制剂”等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上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洗发液;熏香制剂(香料);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6341626号“昊尊同如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昊尊同如堂 763416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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