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云潮张家口发展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1日对第78470413号“asiscx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2080450号“asics及图”商标、第32805776号“亚瑟士”商标、第163465号“asics”商标、第5029381号“亞瑟士”商标、第623187号“asics及图”商标、第5875794号“asics及图”商标、第25348555号“as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已达驰名程度的引证商标三至七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恶意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形式):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商标信息列表;审计报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完税证明;授权书;直营店、代理店具体信息列表;店铺照片;网上授权店、官方直营店具体信息列表;经销协议;销售发票;海关报关单、运单、提货单、发票等进口单据;广告合同及发票;相关宣传推广;相关报道;所获荣誉资质;相关案件裁判文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10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品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5类“人员招收;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5类“服装;套服;裤子”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asiscxie”与引证商标二、四“亚瑟士”、“亞瑟士”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套服;裤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区别,一般不判定为类似商品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文字“asiscxie”与引证商标一文字“asics”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申请人请求对其引证商标三至七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其商标知名的“服装、鞋”等商品行业跨度较大,缺乏关联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服务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理由不成立。
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内容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