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17062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48549号、第11711833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34368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