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建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15475号“8W&V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69901号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裁定现已生效,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