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中飞创新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聚蓉众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592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寻找赞助;为客户匹配各种专业人员的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5156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585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为客户匹配各种专业人员的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为客户匹配各种专业人员的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