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帕夫里科尔丽吉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85964号“FABRIC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68675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
申请人:帕夫里科尔丽吉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85964号“FABRIC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68675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