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声工匠声学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广州声工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专注鱼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01857号“声工场 SOUNDWORK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234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部分服务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