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上海通途服装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9年10月11日申请在先的第41566297号“芳美 T”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深圳市乐图仕鞋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198290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441/1453期《商标公告》)
该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另该申请人涉嫌伪造营业执照,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