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多哥工作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冠和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14135号“JO G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6943560号、第39121785号、第22966449A号、第3912177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三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在电流计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四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游戏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