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博文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29325号“山里果果 水果SHAN LI GUO G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062530号“山果果”商标、第15174937号“山里百果”商标、第34803182号“山品果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未续展,且注册人处于注销状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尚未申请续展,仍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因引证商标二续展与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