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635249号“天天见板凳面 重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天见板凳面 重庆 86635249

阅读:108402 2026-04-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银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35249号“天天见板凳面 重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

  申请人:佛山银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35249号“天天见板凳面 重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9471号商标、第38687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中的“重庆”具有其他含义,和其他要素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申请商标包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该标志为日常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整体缺乏显著特征,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635249号“天天见板凳面 重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天见板凳面 重庆 8663524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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