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沂伟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朗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93585号“HIGHLANDS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7797318号“QUEENLAND COFFEE”商标、国际注册第127526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公告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HIGHLANDS COFFEE”及包含山脉的图形组成,其中“HIGHLANDS COFFEE”可译为“高原地区咖啡豆”,属于常用商贸用语,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咖啡等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整体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