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佳尔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启权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30072号“佳尔物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88088号“佳尔”商标、第41821271号“佳尔生物 BIO-JIAER”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的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