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林卷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49742号“TOPSTR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09297号“顶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出租;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