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绿芽智能科技(金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63375号“绿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47634号“绿牙”商标、第46667011号“绿牙联盟”商标、第47303880号“绿芽短距”商标、第54723046号“绿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故其现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