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博德瑞戴斯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尚裕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63715号“V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5860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答辩理由、资质证明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上衣”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2263715号第25类“VA”注册商标,原第2226371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印件形式):
答辩理由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斯尔商标资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于2021年0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上衣;裤子;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妆舞会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腰带;十字褡;宗教服装;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婚纱”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经核准转让至博德瑞戴斯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05月20日。
2、被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5日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9月05日至2024年09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上衣”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