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982287号“S_TURK”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_TURK 35982287

阅读:181822 2026-04-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未来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洪丽萍 申请人因第35982287号“S_TUR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7133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海关提…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未来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洪丽萍

  

  申请人因第35982287号“S_TUR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7133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海关提单、形式发票、合作协议、沟通记录截图及录屏、产品照片及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金属螺丝、金属锁(非电)”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35982287号第6类“S_TURK”商标在“1.金属锁(非电);2.金属螺丝”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金属门;2.金属天花板;3.金属建筑材料;4.铝塑板;5.(贮液或贮气用)金属容器;6.金属管;7.普通金属合金;8.钢结构建筑”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3598228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天花板;金属建筑材料;铝塑板;(贮液或贮气用)金属容器;金属管;普通金属合金;钢结构建筑”商品也是申请人从事的主要产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海关提单及翻译件照片;

  2、产品照片;

  3、货运集装箱照片;

  4、OEM合作协议;

  5、社交软件往来聊天记录截图。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光盘形式,序号顺延):

  6、海关提单及翻译件;

  7、形式发票及翻译件;

  8、社交软件往来聊天记录截图及录屏视频;

  9、产品包装照片及视频;

  10、弱电改造结算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注册审查于2019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锁(非电);金属螺丝;金属门;金属天花板”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10月13日。

  2、被申请人于2024年07月31日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7月31日至2024年07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本案审理范围仅针对决定中撤销注册的“金属门;金属天花板;金属建筑材料;铝塑板;(贮液或贮气用)金属容器;金属管;普通金属合金;钢结构建筑”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中海关提单及证据2、3、9产品照片、货运集装箱照片等仅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橱柜五金件”产品上的使用,未能体现复审商品,且证据2、3、9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证据4相关合作协议未有交易凭证证明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证据7发票中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5、8社交软件往来聊天记录截图及录屏视频为可修改的网络自制证据,未经公证证明力较弱,且未体现复审商品。证据10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门;金属天花板;金属建筑材料;铝塑板;(贮液或贮气用)金属容器;金属管;普通金属合金;钢结构建筑”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982287号“S_TURK”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_TURK 3598228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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