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肇庆得爱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赢辉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02450号“D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01298号“DCLOVE”商标、第12654685号“DLOVEO”商标、第27216292号“DCLOVE”商标、第11932995号“Diove及图”商标、第29021902号“DCLOV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兽医用洗液”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兽医用洗液”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洗液”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狗用驱虫剂;动物用防寄生虫颈圈;动物用杀虫沐浴露;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宠物用膳食补充剂;兽医用洗液;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兽医用药;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