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方黑土(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84311号“东方黑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951159号“东黑土”商标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