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805396号“热热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热热子 76805396

阅读:85189 2026-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山市眸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月胶 申请人于2025年5月26日对第76805396号“热热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热热子”商标的抢先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

  申请人:中山市眸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月胶

  

  申请人于2025年5月26日对第76805396号“热热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热热子”商标的抢先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此外,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商誉之恶意,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将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委托采购合同及发票;

  2.亚马逊、天猫、京东、拼多多等平台店铺展示图;

  3.信息技术服务发票;

  4.部分年份网络平台销售订单;

  5.检测报告;

  6.推广数据;

  7.设计资料;

  8.网络宣传资料;

  9.产品版权登记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6日申请注册,202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助听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并未获准注册“热热子”商标,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整体表现形式而非文字构成,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的中文汉字构成,与申请人的“热热子”标识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上尚存在差异。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4表明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申请人在天猫、京东、拼多多1688网络上已在先销售“热热子”品牌的成人用品,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性爱娃娃;性玩具”商品属于成人用品,据此争议商标在“性爱娃娃;性玩具”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助听器”等其余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在“助听器”等其余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已产生上述条款所指的误认或不良影响之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性爱娃娃;性玩具”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6805396号“热热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热热子 7680539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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