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践行营销咨询(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14684号“坤哥快速卖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868030号“坤哥说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4、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状态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已被决定准予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坤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或相互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