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航联合石墨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开鲁县中航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77002号“中航联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53540号决定,于2025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21年09月29日至2024年09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在一定地域内广为知晓,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络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注册,2016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汽车清洗”等服务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6年10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网络截图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也未显示时间,且所显示内容与指定使用服务无关,故在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