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宏泰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油市哪吒咖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5日对第58014959号“咤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带有欺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二、争议商标仅由商品通用名称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作为商标识别,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及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四、被申请人公司已注销,争议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的工商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21年7月27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误认及不良社会影响,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仅由商品通用名称构成,是否缺乏显著特征,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一、申请人所交证据不能认定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争议商标本身不会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二、申请商标使用在啤酒等核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通用名称,具有一定显著性,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三、根据申请人所交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