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赛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81896号“FIELDNET BY LINDS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75596号“网田”商标、第15360876号“雷能菲尔德 FIEL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FIELD和NET的单词释义;2、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企业信用信息;3、其他商标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信号变送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之外的无线电设备、远程控制的遥测设备和仪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内部通讯装置、测量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文字“FIELDNET”可译为“田网”,与引证商标一“网田”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信号变送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