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768216号“密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密龄 82768216

阅读:155595 2026-05-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岭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68216号“密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12478号商标、第16685943号商标、第324291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

  申请人:广东岭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68216号“密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12478号商标、第16685943号商标、第324291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237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腌制蔬菜;食用燕窝;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食用果冻”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现为“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第5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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