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203714号“养殖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养殖网 87203714

阅读:166178 2026-05-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领农视界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03714号“养殖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非功能指向…

  申请人:上海领农视界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03714号“养殖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非功能指向的场景化标识,未满足“仅直接表示”的法律要件,独具显著性。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取得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建立唯一对应关联。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使用证据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203714号“养殖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养殖网 8720371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43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