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魔丽盒时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智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82988号“ALOLUL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83864号“AOLUL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