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钧天坊古琴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耘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50753号“耘剧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66641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11月0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2、古琴推销合作合同及微信转账凭证;3、古琴广告销售合作协议及微信转账凭证。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7年06月21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以下称复审服务)部分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分析申请人证据,授权书并非复审商标使用的直接证据;古琴推销合作合同、古琴广告销售合作协议虽附有转账凭证,但仍需相关证据佐证其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分析申请人的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