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亿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00315号“YOUM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自行车打气筒;自行车轮胎用充气泵;自行车用气泵”上的复审申请。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830493号“YOUMAY”商标、第8830586号“YOUM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截图、相关企业证书、相关使用证据、相关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在“打高尔夫球用手推车;车辆轮胎”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自行车打气筒;自行车轮胎用充气泵;自行车用气泵”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摩托车用气泵”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申请商标在“自行车打气筒;自行车轮胎用充气泵;自行车用气泵”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