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市西贡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泓磊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06277号“Sài gò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在第25类奥黛服装、拖鞋等商品上的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形成区别于地名且强于地名的第二含义,已让消费者将其唯一识别商品来源为申请人,足以使公众将其与作为越南胡志明市旧称的地名“西贡”相区分。多个案件中判定申请人申请注册的“SAIGON”、“西贡”等系列商标不宜再被认定为中国大陆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裁判文书、宣传销售资料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Sài gòn”可译为“西贡”,“西贡”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首都胡志明市的曾用名,目前依旧作为胡志明市的旧称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仍属于我国公众广为知晓的外国地名。故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