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核装备技术研究(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崇智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20408号“龙吟Loongsa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998030号“龙玪”商标、第82907688号“龙呤 LONG 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经营范围不同,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龙吟”、“Loong”、 “says”、“玪”、“呤”的释义;申请人企业信息;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在“珠宝鉴定;由无人机进行的制图测量或热成像测量服务;土地测量”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前述服务上的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人工智能技术咨询;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龙玪”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本案决定结论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人工智能技术咨询;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