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899256号“云俊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云俊星 69899256

阅读:89668 2026-05-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云俊星永裕电缆桥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宏顺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7日对第69899256号“云俊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云俊星”为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

  申请人:广州云俊星永裕电缆桥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宏顺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7日对第69899256号“云俊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云俊星”为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文字构成相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486760号“云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大量商标是复制、摹仿、抄袭他人在先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得来,有违诚信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荣誉证书;2、安全帽、电缆桥架合格证照片;3、电缆桥架购销合同及发票;4、企业宣传册;5、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8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板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5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有能”、“华易通”、“深北”、“东康新一”、“中兴联”、“协和”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金属管道;电缆桥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但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钢板等商品所属行业内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有能”、“华易通”、“深北”、“东康新一”、“中兴联”、“协和”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设计来源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9899256号“云俊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云俊星 698992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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